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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bat365正版唯一官网专业技能课过程性评定实施办法

    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7-05-11浏览次数:203

   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思路要求,改革课程考核评价办法,强化实践育人,重视课程授课过程管理,促进教学效果,经研究特制订本实施办法。

    一、适用本办法的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范围

    (一)音乐学专业:

    1.声乐(1)(2)(3)(4)(5)(6)(7)(8

    2.钢琴(1)(2)(3)(4)(5)(6)(7)(8

    3.器乐(1)(2)(3)(4)(5)(6

    (二)音乐表演专业:

     1.声乐主修(1)(2)(3)(4)(5)(6)(7)(8

    2.键盘主修(1)(2)(3)(4)(5)(6)(7)(8

    3.器乐主修(1)(2)(3)(4)(5)(6)(7)(8

    4.舞蹈主修相关技能课程

    5.钢琴  1)(2)(3)(4)(5)(6

    二、考核内容

    (一)技能课上课出勤

    根据鲁理工大政发〔2013124号《bat365在线平台登录入口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第十三条规定,缺课超过该门课程(包括独立设置的实践性环节)计划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,任课教师有权取消该生的考试资格。相关技能课程的出勤记录由任课老师负责记录,任课教师于18周之前将取消考试的学生名单报学院教学管理科,统计后报教务处,可取消该生对该课程的评价资格。

    (二)技能课平时练习

    学生课下练习是技能课程学习中的重要环节,部分学生的自觉能力较差,课下练习时间无法保证。为确保技能课程授课质量,特制定出每学期的最低练习时间,将学生练习时间纳入考核成绩,甚至低于最低练习时间的学生可取消其相关的技能课考试资格。具体实施办法由各教研室制定实施。学生平时的练习时间,可以参考学院琴房管理系统的学生使用记录:钢琴、声乐参考南楼琴房的使用记录,器乐参考北楼琴房的使用记录;舞蹈主修学生的相关练习记录,以舞蹈教研室任课教师的训练、排练记录为准。最低练习时间拟定如下:

    专业

    课程

    最低练习时间

    统计区间

    琴房位置

    音乐学

    声乐(1)(2)(3)(4

    钢琴(1)(2)(3)(4

    100小时

    1-17

    南楼琴房

    音乐学

    器乐(1)(2

    100小时

    1-17

    北楼琴房

    音乐学

    声乐(5)(6)(7)(8

    钢琴(5)(6)(7)(8

    100小时

    1-17

    南楼琴房

    音乐学

    器乐(3)(4)(5)(6

    100小时

    1-17

    北楼琴房

    音乐表演

    声乐主修(1)(2)(3)(4

    键盘主修(1)(2)(3)(4

    100小时

    1-17

    南楼琴房

    音乐表演

    器乐主修(1)(2)(3)(4

    100小时

    1-17

    北楼琴房

    音乐表演

    声乐主修(5)(6)(7)(8

    键盘主修(5)(6)(7)(8

    100小时

    1-17

    南楼琴房

    音乐表演

    器乐主修(1)(2)(3)(4

    100小时

    1-17

    北楼琴房

    音乐表演

    钢琴(1)(2)(3)(4)(5)(6

    100小时

    1-17

    南楼琴房

    音乐表演

    舞蹈方向相关技能课

    练习时间统计及考核标准由舞蹈教研室决定

    每学期18周之前由学院教学管理科提供数据,由各教研室主任进行最后审核。舞蹈教研室任课教师18周前将相关记录提交给教研室主任做最后审核。

    (三)考核方式

    技能课程的考核应由平时考核、期中考核、期末考核组成,考核形式、评分办法及具体考核时间由相关教研室主任负责安排实施。平时、期中考核、期末考核的成绩所占比例,由各教研室决定。因期中考核所产生的工作量按照监考工作量统计。

    三、信息化平台技术支持

    学院开发建设南楼琴房管理系统、北楼琴房管理系统、技能课考试报考系统。公布各系统服务器查询网址供老师、学生调阅参考:

    南楼琴房使用查询: http://10.12.11.19/

    北楼琴房使用查询:http://10.12.11.19:8080/

    技能课考试曲目报名:http://10.12.11.36/

       四、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本办法由bat365正版唯一官网教学管理科负责解释。